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本促进会成员依法诚信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本协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本促进会成员依法诚信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本协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范围
本促进会全体成员。
(二)责任主体
本促进会促进会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
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
(一)政策依据
责任主体要以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倡导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案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二)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
(一)成员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
1、市级或区级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
2、促进会评选的优秀志愿者;
3、区级以上行业促进会推荐的诚信成员;
4、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5、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成员。
(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成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对符合入党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先支持;
2、作为评选优秀成员的加分条件。
四、失信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
(八)成员受到守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
1、与本协议章程相悖和危机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九)对应予守信联合惩戒的成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十)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