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本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 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秘书 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促进会的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 )、秘书长:
( 一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 的;
( 二 )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的组织担任负责人, 自该组 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秘书长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 (会长) 副理事长 ( 副会长) 秘书长任 期 3 年。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 (会长) 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 副理事长 ( 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 明。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 (会长)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审阅、签名生效, 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促进会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 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 由理事长或秘书处组织各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开展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促进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 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促过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一届3次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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